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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27   类型:政策指南  作者:佚名


2009-1-4

(深南府[2008]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激励自主创新,加速南山区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南山区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区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创新奖评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科技、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区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南山区人民政府奖、发明奖和创新成就奖。

    (一)南山区人民政府奖每年不超过2项;

    (二)发明奖每年不超过3项;

    (三)创新成就奖每年不超过4项。

    第六条  申报区科技创新奖的组织,注册地必须在南山区,申报的个人必须在南山区注册的组织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均应有效,且权属清晰。

    第七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奖授予自然人。申报南山区人民政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或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企业家。

    第八条  发明奖授予自然人。申报发明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做出突出的技术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做出创新性发明,能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创新成就奖授予组织。申报创新成就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创新活动,完成重大技术突破,产生较多知识产权,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大力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合作技术研究和开发,完成重大技术突破、重大科技创新,产生较多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推进科研成果(专利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奖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具体申报及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申请南山区科技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或本区有关科技(创新)奖的,不得重复申报区科技创新奖。同一申请人在同一评奖周期内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奖项。

申报过国家、省、市或本区有关科技(创新)奖但未获奖的,可以继续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四)领导小组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结果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评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请人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四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奖每项奖金100万元,发明奖每项奖金20万元,创新成就奖每项奖金30万元。

    南山区人民政府奖由区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发明奖及创新成就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各奖项由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获奖文件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函拨付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资金从当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创新奖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创新奖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区科技创新奖的资格。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永久取消其区科技创新奖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及咨询的专家在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请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评审、审计和评估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奖励资金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